日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忙送葬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判令受益人陈某、龙某和车主何某各赔偿王某、欧某各项损失65378.22元,精神抚慰金7000元。
2008年4月26日,龙某某因疾病死亡,龙某某之妻陈某按照习俗操办丧事。4月30日凌晨5时,龙某某出葬,邻居欧某某等四人自愿前去送葬,并自主上了车主何某的送葬车。上车后,欧某某两人负责燃放鞭炮,其余两人负责扔纸钱和拆送鞭炮。当欧某某点燃一封鞭炮时,不慎将车门口的一堆鞭炮引燃,车内浓烟滚滚,混乱中,欧某某试图跳车逃生,不慎摔伤,凌晨5点30分,经医院抢救治疗无效死亡。欧某某之妻儿王某和欧某一纸诉状将龙某某之妻女陈某、龙某和车主何某告上法院。
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欧某某帮人送葬,陈某和龙某都是帮工的受益人,欧某某与陈某、龙某之间应当成立义务帮工与被帮工的法律关。车主何某负责将送葬队伍运送到指定地点,并收取运输费用,何某应当与陈某之间成立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欧某在燃放鞭炮时未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具有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车主何某未尽安全运输、驾驶的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陈某、龙某作为受益人应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陈某、龙某赔偿王某、欧某各项损失124076.95元;车主何某赔偿王某、欧某各项损失20679.49元。
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死者欧某某是自愿来帮工,在燃放鞭炮送葬时,争抢燃放鞭炮,陈某对欧某某的死亡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市中级法院认为:原民事责任划分比例不当,陈某与龙某作为共同受益人,应共同承担百分之三十五的赔偿责任;欧某明知燃放鞭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仍上车参与送葬,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百分之三十的民事责任;车主何某忽视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百分之三十五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以上的终审判决。
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需要,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帮工活动中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被帮工人承担责任不以存在过错为要件,只要义务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受到损害,受害人不存在重大过失的,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