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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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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7-05 09:25:24 打印 字号: | |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现设28 个职能庭(科)室。
                       


(一)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是: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政务工作和各部门工作;负责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负责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负责文秘、档案、图书、保密、机要、督查、综合信息、外事联络等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二)研究室


   其主要职责是: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及院长讲话稿;负责全市法院调研、论文及案例工作的组织、实施、总结、考核、评比工作;承办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整理、归档工作;编辑发行内部刊物;
                       


 (三)政治部


   其主要职责是: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地方党委抓好人民法院系统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协助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法》规定的和法官考评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人民法院系统技术职称评审的有关工作;负责初任法官、法官等级、法警警衔的呈报、评定、晋升及市法官协会、女法官协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干部职务任免的呈报工作;负责全院在职干警和离退休干部的工资调整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法院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组织人事和老干工作;负责本院主题教育、考核奖惩和内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基层法院党建工作。
                 


 (四) 机关党委


   其主要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组织党员深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学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应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五)督察处


   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全市人民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协助院长领导全市法院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负责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受理控告、检举全市人民法院系统干警违法违纪问题;查处和督促查处全市人民法院系统干警的违法违纪案件;受理纪检、监察对象的申诉。



(六)司法行政装备处


   其主要职责是: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民法院财务、装备管理政策;负责全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的管理;负责全市人民法院物资装备(服装、车辆、警械具、武器、弹药等)的计划、采购、管理、调拨等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国有资产、财务、行政、房产的管理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负责全院车队的日常管理;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七)新闻信息科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信息新闻的权威发布;负责内部网站涉法信息更新及网络管理;负责对外新闻网站信息更新及网络管理;负责互联网涉法舆情的跟踪、分析;负责组织网评员队伍对相关网络舆论进行引导和回应;负责指导全市法院网络信息工作。  



(八)立案信访局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民商事纠纷案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登记立案;负责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登记;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商事纠纷、行政上诉案件和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审查立案;负责对申请执行案件进行立案登记;负责计算并通知起诉人、上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负责审理管辖争议、管辖异议及指定管辖案件;负责诉前保全案件的审查并作出裁定;负责立案调解,窗口建设;负责审查当事人对本院以及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案件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裁定或决定再审;负责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立案后裁定或决定再审;负责审查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建议的案件,对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裁定或决定再审;负责审查处理上级法院及本级党委、人大等领导机关交办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负责对裁定或决定由本院进行再审的案件后,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并将立案情况输入审判流程管理程序;负责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立案等工作。负责涉诉信访的接待并处理非初信初访案件,联系通知相关业务庭处理初信初访案件;负责上级法院及本级党委、人大等领导机关及市联席办等单位交办信访案件的处理;负责制定和上报各类信访数据统计分析资料;负责全市法院信访终结案件的审查和报送;负责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九)审判管理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是:1、协助院长完成法定审判监督的职责,完成院长交办的事项;2、负责本院审判流程管理;负责对本院各审判部门已审结生效的案件进行逐案评查;负责对本院执行局已执结的案件进行逐案评查;提出消除差错案件的管理对策和对错案追究的建议,并进行通报;3、负责对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提出消除差错案件的管理对策和对错案追究建议,并按院长实施审判监督的要求进行通报;4、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十)刑事审判第一庭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以及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十一)刑事审判第二庭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案件,以及涉外、涉港澳台、涉侨、涉邪教犯罪和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十二)民事审判第一庭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一、二审案件;负责审理涉及房地产纠纷(包括房屋买卖、租赁、房地产开发、建设施工合同、不动产抵押权、装修、劳务等)一、二审案件;负责审理物权保护纠纷(涉外除外)、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等一、二审案件;负责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调解协议纠纷等案件;负责审理人事争议、不当得利及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
                       


(十三)民事审判第二庭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二审案件;负责审理破产案件及与破产有关案件;负责审理涉及公司、企业、证券、期货、票据、信托纠纷(涉外除外)等一、二审案件;负责审理非不动产的担保物权纠纷一、二审案件。
                       


(十四)民事审判第三庭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涉外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垄断纠纷、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涉及信用证纠纷等一、二审案件;负责审理涉农合同纠纷(包括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相关纠纷、种植养殖合同纠纷等)一、二审案件;负责审理涉外的适用特殊程序的一、二审案件。



(十五)民事审判第四庭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涉及人格权纠纷(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姓名权、肖像权纠纷等)一、二审案件;负责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一、二审案件;负责审理特殊类型侵权纠纷(包括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等)一、二审案件。



(十六)审判监督庭第一庭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判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民事再审案件、行政再审案件;负责审判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民事再审案件、行政再审案件;负责审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程序审理的再审上诉案件;指导基层人民法院上述案件审判工作。



(十七)审判监督第二庭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判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案件;负责审判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案件;负责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指导基层人民法院上述案件审判工作。



(十八)行政审判庭


   其主要职责是: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理行政申诉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审查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且无需强制执行的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十九)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包括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一、二审案件,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一、二审案件,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负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案件及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负责庭前庭后与学校、家庭、社区沟通,非监禁刑执行过程中的矫正指导;制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内部程序和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程序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制宣传教育及未成年罪犯的考察、帮教和矫正工作。



(二十)执行裁判庭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决定: 1.中止、终结执行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准予执行;2.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和收费异议;3.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4.罚款、扣留等人身强制措施;5.全市法院需要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的事项;6.当事人对优先受偿或参与分配的处理提出的异议;7.执行违法确定;8.其它需要裁决的事项。(二)对发现可能有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三)办理下级法院的请示和复议案件。(四)负责全市法院执行裁判方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五)协调处理法院之间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裁判工作的争议。(六)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十一)执行局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财产调查、控制、处分及交付和分配、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等事项;负责办理执行申诉信访的审查和督办、办理申请变更执行法院案件、跨辖区委托执行案件和异地执行案件的协调和管理、办理执行请示案件以及负责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等事项;负责执行工作的管理部署、巡视督查、评估考核、起草规范性文件、调研统计等各类综合性事项。



(二十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局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和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指导基层法院非诉行政执行工作。



(二十三)国家赔偿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应由本院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负责赔偿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二十四)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负责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的调研工作;负责县(市、区)法院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县市区相关法院之间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的协调以及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培训等相关工作等。



(二十五)知识产权保护审判庭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知识产权和竞争民事案件、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不服下级人民法院有关前两项所列案件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案件(包括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和再审审理)和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就有关前两项所列案件向本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但本庭裁判的案件除外),以及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请示、复议案件;负责对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和垄断案件审判的调研、指导和监督工作;承担中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六)司法警察支队


   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籍管理、警衔呈报;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考核;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督察,依法依规落实奖惩制度;负责刑事审判中值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负责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安全检查工作,维护审判秩序;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执行死刑;负责机关的安全保卫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协调基层法院人民司法警察相关工作。



(二十七)司法技术管理处

 
   其主要职责是: 1、为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2、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3、负责死刑执行中技术监督、指导和确认死亡等工作;4、负责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和指导;5、负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调研及技术培训工作;6、负责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7、负责民事、行政案件中的现场勘验、照相、绘图等工作;8、协助、配合办案法官对相关专门性问题进行调查取证,组织专家咨询会或组织跨学科的专家进行鉴定。



(二十八)信息网络管理处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法院审判网络管理,拟定网络管理发展规划,建设与维护法院住处局域网和广域网络;负责全市法院办公与庭审自动化、通信、传输网络的建设,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法院系统会议,网络教学的运作、维护等工作;拟定有关网络管理制度,指导基层法院相关工作。          

 

                                                  

 

 

 
来源:衡阳中院
责任编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