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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国里尽朝晖
----记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罗慕蓉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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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4-02 09:47:39 打印 字号: | |

    “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多年来,罗慕蓉同志始终胸怀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将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审判工作中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秉公执法;她以诚挚的爱,深刻诠释“司法为民”宗旨;她心系群众,维护大局,力求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她虽没有豪言壮语,但却脚踏实地,无私奉献,一步一个脚印,在十二年的民事审判岗位上 ,在平凡的工作中取得了不平凡的业绩。

心中有法自公正

    公正是法律的灵魂,是法官道德的形象,是法官行为的归宿,是法官职业的生命!在罗慕蓉所办理的案件中,不免遇到有人要求“关照”、行贿送礼、妄言游说,或恶语威胁、以权压法。但罗慕蓉只认一条理,凡与事实有出入的,凡与法律相违背的,她都要去伪存真,都要以法为凭,要把每一件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努力做一个民心所求、民望所归的法官。周莲桂等诉封伟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认定上诉人封伟成在为各被上诉人的亲属龙端发建房地基实施机械打眼放炮时,其中有一炮为哑炮,封伟成对该哑炮二次注水后与龙端发结算了费用。次日,龙端发兄弟在对哑炮进行处理时发生爆炸,造成龙端发死亡、龙端海受伤。故一审判决封伟成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赔偿龙端发的亲属及龙端海经济损失8.8万余元。该案上诉至中院后,受害人方四处上访,要求维持原判。罗慕蓉作为该案的主审法官,通过阅卷及开庭审理,对该案的事实进行了分析,感到原审认定事实有误,在深入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及对事故有关当事人进行深入的调查走访后,对该案作出了改判,并将判决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此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

心系群众谋和谐

    法官,就是要以一个公平的法理掌握者来要求自己,并在法理与情理之间寻找一个结合点,公平调整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纠纷,使案件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及其良好的收益。办案中,罗慕蓉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心上,注重保护特殊群体利益。在审理杨爱红、邝田生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时,二上诉人的女儿因救另一学生被高速行驶的列车撞亡。罗慕蓉看到该情况后,心情久久不能平静,她反复做被上诉人广州铁路集团的工作,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广州铁路集团一次性赔偿二上诉人23万余元。看到二上诉人失去女儿的痛苦心灵因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而得到一丝慰籍,罗慕蓉也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罗慕蓉在办案过程中,善于从案件具体情况出发,甄别当事人性别年龄、教育背景、工作性质及心理特点,适时展开有效调解,使许多看似难以化解的矛盾终以平和的方式解决。如上诉人范启桂与被上诉人何智鹏相邻纠纷一案,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一审法院的判决也有道理,按照法律规定作出二审判决很容易。但当事人争执达数年,积怨不除,简单下判可能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发,甚至酿成新的纠纷。罗慕蓉同志考虑双方系上下层的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于是在开庭前分别找双方了解情况,做思想工作,讲清远亲不如近邻的道理,讲明谦和礼让是做人的美德,肯定双方通过诉讼解决争端是知法明理的选择,教育双方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要对他人造成妨碍。经过庭前耐心细致的工作,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互致歉意,握手言欢。再如上诉人范少华与被上诉人周仁伟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上诉人范少华之母曾昭彬原在衡阳市仙姬巷22号租住直管公房一套,后该房被拆除。新房建好后,曾昭彬及其女儿范少华于1997年搬入衡阳市辉吐巷9-11号北栋206房居住,并分别两次向经适房交购房款7000元。由于下欠的购房款45 26元未在规定的期间交清。经适房中心又将该房销售给被上诉人周仁伟,被上诉人交清了购房款61 649元。2004年12月7日,衡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被上诉人周仁伟颁发了衡阳市雁峰区辉吐巷9-11巷206房所有权证。由于上诉人范少华一直居住在衡阳市辉吐巷9-11号北栋206房,被上诉人周仁伟以被上诉人范少华侵害其房屋所有权为由,起诉请求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行为。本案的较案情复杂,上诉人居住讼争房屋的时间较长,如果就案办案,法官只须简单地以产权部门确认的房屋产权为依据,维持原判,判令上诉人退出占住的住房即可。但罗慕蓉同志以女人特有的细腻,判断本案简单下判必然会造成上诉人的强烈不满,给社会产生不和谐音符,遂决定不论有多大困难,均要将本案调解结案,做到案结事了。罗慕蓉同志从抓本案的主要矛盾入手,确定讼争住房的归属。由于今年房价攀升,被上诉人购买的该套房屋增值不少,而上诉人系低保户,如果退出该房,势必居无定所,而要上诉人购买该房,上诉人又不能出价很高。罗慕蓉同志使出浑身解数,数次不厌其烦找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被上诉人被罗慕蓉同志的工作责任心所折服,以低于购买价的价格,将该房出售给了上诉人。这件案件的调解,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消除了可能存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心底无私廉生威

    “公生明,廉生威”。罗慕蓉同志不断加强世界观改造,培养优良的品性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树立忠于法律,刚正不阿,廉洁自律,修身奉法。在多年的审判工作中,罗慕蓉同志始终不为权势所屈,不为金钱所动,不为私情所惑。凡接触过她的人都知道她是一位刚直不阿、清正廉洁的人,在她的心中,只有法律的公正。

    江卫东诉被告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单位职工违章驾驶客车与原告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原告双腿高位截肢,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等损失140余万元,原告认为虽然存在因被告的过错导致自己严重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事实,但自己为弱势群体,与单位打官司,对法院能否一碗水端平,切实保障自己的权益尚产生怀疑,故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关系由他人找到主审法官罗慕蓉同志,递上一个红包,被罗慕蓉同志严正拒绝。为打消原告的顾虑,并考虑原告的具体情况,罗慕蓉同志决定主动采取走出去的方式,到被告单位与被告进行沟通、协调,耐心地与被告析法、说理,被告终被罗慕蓉同志为当事人所想的工作态度所感动,自愿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除原告的医疗费外,一次性将赔偿款72万元支付原告。该案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切实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通过不懈的努力和忘我的工作,罗慕蓉同志2005年、2006年被评为中院先进工作者,2007年被评为衡阳市人民群众满意的政法干警并荣立二等功。

来源:衡阳中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