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申请执行人欧某某于2008年3月以30多万元的价格从邓某、王某二人处购得一台型号为CAT320B的挖掘机,后得知实际交付的挖掘机的型号却是CAT320,与该挖掘机外壳标志的型号不符,价格相差较大。遂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双方互相返还货款和货物。原告欧某某向雁峰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邓某未能返还货款,遂请求执行法院查封了其住房一套。邓某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称法院查封、拍卖的房屋是其唯一的居所,依法应当不予拍卖。执行法院经过审查,认为邓某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依法裁定驳回其异议。邓某不服该裁定,向衡阳中院申请复议。该案由中院执行裁判庭审理。
衡阳中院执行裁判庭人员在收到求救电话后,一边告知邓的亲属立即报警,一边立即联系申请执行人欧某某,中午一时三十分左右,才打通欧的电话。得知邓某已被挟持到市内某宾馆。该庭庭长黄光前立即带人赶到该宾馆,对欧某某的暴力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严厉地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对他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最终成功地将邓云保解救了出来。
将邓某从宾馆解救后,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当天下午又将肇事者欧某某叫到衡阳中院谈话,再次对其批评教育,告知其等待法院对此案的处理结果。欧某某表示相信法院,保证不再采取过激行为。目前,该院正组织人员对此案进一步协调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