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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牢把握公正与效率这一主线不断提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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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卫  发布时间:2009-05-05 16:16:15 打印 字号: | |

当前,全市法院正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不少同志感到,“规定动作”好抓,“自选动作”难作。这一困惑实质上就是人民法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究竟应当从何处入手,从那里着力问题。笔者认为,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世纪工作主题,人民法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应牢牢把握公正与效率这一主线。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学习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具体来说,应从以下三方面着力:

一、要在队伍建设上下功夫

人是决定一切工作的最核心因素。要确保公正与效率,首先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法官队伍。

(一)澄清三种认识,明确政治方向。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关系政法工作的成败。”加强法官思想政治教育,让全体法官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是人民法院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当前,要着重澄清以下几种模糊认识:一是正确认识司法制度与国情的关系。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具体国情所决定的。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司法制度。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经验,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她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二是要正确认识独立审判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但独立审判不等同于西方的司法独立。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法官只能中立于当事人,而在政治上不能中立,人民法官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三是正确认识司法权的被动性与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的关系。与行政权的运行总是积极主动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不同,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但案件受理以后,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应当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审判职能,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二)强化四项措施,培育优秀品质。

人无德不立。法官作为正义的守护神,应当具备崇高的职业操守。业务不熟可以学习,能力不足可以锻炼,品质不行却动摇了做一名法官的基础。“平之如水”是法的精神所在,公正司法、清正廉洁应成为法官基本的职业道德。如何培养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呢?首先,要领导班子的表率作用。领导干部要当好标杆,发挥好表率作用。其次,强化廉政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再次,要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营造“不敢为、不能为、不想为、不愿为”的氛围。最后,要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积极培育法官高尚的情趣。通过上述措施,真正使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理念既内化于心,又外化于行。

(三)提升五种能力,提高司法水平。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结构深刻转型、经济体制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多发阶段,新形势新任务对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法官应当着力培养以下五种能力:一是对法律事实的认证能力,即善于从纷繁复杂的表象中提炼出据以裁判的法律事实;二是法律适用能力,即根据纠纷的性质,正确的运用法律;三是庭审驾驭能力,全面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庭审发现事实的功能;四是裁判文书制作能力,使裁判文书成为宣传法制、定纷止争的有力武器;五是对社会现实的洞察能力。等专业技能,还需具备运用法律解决经济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官既要对法律负责,又要对人民群众负责,既要掌握法律精髓,又要熟知社情民意。要通过办案化解矛盾、平衡利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要在机制创新上作文章

(一)积极完善三项诉讼机制。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案件简繁分流机制。案件的简繁分流是指根据不同案件的难易程度,分别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以避免简单案件适用复杂的诉讼程序。当前,我国的诉讼体制中当快不块,当严不严的问题十分突出。虽然刑诉法、民诉法都对简易程序作了规定,但普遍存在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以民事诉讼为例,就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突出问题:第一,我国民诉法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在实践中很难把握。第二,我国民诉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这使得简易程序的适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第三,为了使得按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处理的案能够迅速、便捷,相当部分国家都对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作了一审终审的规定,而我国立法则无此规定。综上所述,迅速健全案件的繁简分流机制,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要完善庭前程序机制。庭前程序主要是指案件在庭审之前所设置的一些程序,如庭前和解、证据开示以及刑事诉讼中的诉辩交易等。庭前程序不仅能使双方争议焦点和争议的事实在庭前即得以公开、固定,防止当事人证据突袭,提高庭审效率,而且给部分案件以和解、撤诉等方式结案提供了平台,从而减轻了审判的压力。当前,许多发达国家都设立了十分完善的庭前程序。以美国为例,其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绝大部分都在庭前程序被消化,真正进入普通诉讼程序的案件不到受理案件总数的8%。由于庭前前置程序的缺失,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几乎全部进入了普通诉讼程序,不仅浪费了极为宝贵的国家资源,也加重了当事人、法院、法官的负担。

三是要不断规范调解机制。一是要正确处理好判决与调解的关系。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既要防止为提高调解率而久拖不判,又要避免为追求当庭宣判率而消极应付调解工作。二要坚持调、审分离。当前,审判人员持调解和裁判权于一身,很容易导致其在调解工作中偏离中立地位,甚至出现少数法官以不利裁判结果压制一方当事人部分调解的现象。对此,可采取将调解放到庭前程序及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调解等措施来予以解决。

(二)不断健全三项审判管理机制。

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审判管理机制,实现审判质量与效率的共同提高,是实现公平与正义的保证。

一是要不断健全审限跟踪管理制度。对于进入普通诉讼程序的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即将其各个环节纳入审限管理,从而使每一起案件都能在法律规定的的审限内结案。

二是要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实现阳光审判。“正义不应当只是被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审判公开是获取社会支持和公信力的重要手段。提高二审案件开庭率并最终实行二审案件全部开庭,注重审判执行过程中诸环节的公开,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将审判活动的全过程置于“阳光”下,使之“透明化”,达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的。

三是要落实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对案件及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制度。做到一月一评查、一月一通报、一季一讲评、半年一奖惩。对评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及时整改,并将评查结果纳入岗位目标绩效考核。此外,要改变目前重程序,轻实体的评查模式,进一步加大对案件实体处理的评查力度。对于实体处理方面存在问题的案件,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诉,即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要在接受监督上求成效。

(一)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我们要充分认识党在依法治国中的领导地位和重要作用,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人民法院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坚持党领导政法工作的原则不动摇,在审判工作中,要贯彻、执行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好党的决议,自觉维护党的威信,维护党的执政地位。

(二)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是一项宪法原则,是人民法院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政治基础。各级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我们要牢固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的理念,通过走访人大代表、向人大代表汇报工作、聘请人大代表担任监督员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中的问题与不足。

(三)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信念不动摇,将人民满意作为检验我们工作的最高标准。要通过强有力的宣传工作,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增进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理解、支持,为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开展审判工作提供永不枯竭的动力。

 

来源:衡阳中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