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内,4000余只鸭子相继死亡,养殖户的损失谁来赔偿?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衡阳某饲料有限公司与养殖户黄军、经销商许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42岁的黄军是一位丰富养殖经验的专业户,勤劳朴实的他凭着多年的养殖积累,在村里日子过得红红火火。2007年初,黄军饲养的鸭子开始出现鸭嘴严重变形,站立不稳等现象,并开始接二连三地死亡。面对成堆的死鸭子,黄军欲哭无泪。之前从未出现过这种情况,是饲养过程中出现了什么问题?是有人恶意下毒还是饲养方式不当?黄军开始寻找原因。不久,黄军将怀疑目标锁定在饲料上。2006年10月开始。黄军从经销商许强处购买衡阳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华港”215肉用仔鸭中后期配合饲料,鸭子在吃食该饲料后开始出现症状。黄军即与许强及饲料公司联系,饲料公司派人到现场查看,但就赔偿事宜并未达成一致。在将死鸭全部填埋后,黄军一纸诉状将许强和饲料公司告上了法庭。
案件审理时,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并出具了不同的鉴定报告。2007年1月12日,衡阳市畜禽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死鸭和食用饲料进行鉴定,诊断结论为采食含有光过敏物质的食物所致鸭光过敏性病,食用批次饲料为不合格产品,同年1月18日,衡阳市工商采集饲料样本送至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饲料公司对结果均未提出异议。2007年9月,饲料公司委托国家饲料质量监督中心进行复检,所检测的各项指标均符合标准。面对两份截然不同的鉴定报告,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复检机构并未就饲料中是否含有光过敏性物质以及该饲料与黄军的鸭子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作出明确结论,饲料公司亦不能举证证明。故判决经销商许强赔偿黄军饲料损失5100元,饲料公司赔偿黄军损失72000元。
一审宣判后,饲料公司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3月16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即黄军使用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在经过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环节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军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饲料造成鸭子大量死亡的侵权事实,而饲料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并未就饲料中是否含有光过敏性物质以及该饲料与黄军的鸭子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作出明确结论,且未提供鉴定机构及人员具备鉴定资格相关证明,故鸭子死亡与饲料没有因果关系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