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广州广铁(集团)公司衡阳车站的上诉,维持雁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广铁(集团)公司衡阳站赔偿被上诉人刘某等五人111762.80元。
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应受法律保护。案件事故发生地铁道口系人行过往频繁及列车过往密度较大之处,而衡阳车站仅在铁道口的两旁设置警示牌,显然不足以防范事故的发生。衡阳车站的不作为与受害人曾某遭受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当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宣判后,衡阳车站不服,以曾某系自身原因造成伤亡车站已充分尽到注意义务,不应当承当责任为由,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身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