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菩提寺释崧源法师为了修本寺水泥路而购买水泥,因水泥质量问题与水泥生产经销商发生纠纷,因协商不成,法师拿起了法律武器,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因证据原因而败诉,但经过法官判后答疑,释崧源法师服判息诉。
2002年,衡山县民族宗教办公室下文批准同意修复衡山县菩提寺,释崧源为该寺住持。2008年8月中旬,为修建一条通往寺院水泥路,释崧源法师自己购买水泥外,还从一水泥经销商处购买了江西某水泥公司等多种品牌水泥。使用水泥后,发现其中一段水泥路面混凝土表面有“起粉”的现象。法师认为是江西某水泥公司生产的水泥有质量问题,与村干部在经销商和水泥公司没有在抽样现场的情况下,将水泥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该送检样品不合格。菩提寺向法院起诉,要求经销商和水泥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菩提寺在质量检验程序上明显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此产生的检验报告也就失去了证明力。菩提寺要求赔偿的诉请,因水泥质量不合格的主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以支持。故判决驳回菩提寺的诉讼请求。
释崧源法师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大惑不解,办案人员对裁判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向释崧源法师解释、说明,分析其败诉的原因,消除了法师的疑惑,法师说:“国法大于佛法,虽然我败诉了,但我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在衡山法院大力推广以来,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实践证明,法官判后答疑制度既可以增强审判法官对涉诉信访的预防意识,又可以提高当事人服判息诉率,降低其上访、信访率,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及时化解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是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的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