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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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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顺南  发布时间:2009-07-14 10:33:17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国家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法院队伍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人民法院直接管理的一支武装力量。司法警察队伍从诞生之初的每个法院仅配12名法警,由办公室或刑事审判庭管理,仅从事简单工作,发展到目前按法院总人数百分之十二配备人员,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体制,担负八大职责的良好态势。法警队伍不断壮大,地位在进一步提升。但是,在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的今天,用科学发展观去看待法警队伍现状,司法警察队伍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不相适应。建设一支什么样的法警队伍?怎样建设这支队伍?是我们每位法警应该关心思考的问题。笔者试图就此略抒已见,与大家商榷。

一、科学定位职责,建设一支全职能的法警队伍

职责决定队伍,有什么样的职责,就要建设与之相适应的队伍。一九九七年最高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的职责为:警卫法庭;提解、押送、看管人犯;执行死刑;执行拘传、拘留;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案件执行等。笔者认为从发展和改革的角度看,司法警察现有的职责过于单一。司法警察既然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那么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职权同样适用司法警察。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未来民商、行政案件的执行,应当成为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之一。我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已将法官归位于文官(服装的改革也反映出这一点),而执行工作本质上是一种强制行为,就是强迫不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主体履行其义务的活动。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中唯一的武装性质力量,承担案件执行应当首选司法警察,也是司法警察应尽的职责。执行工作并不要求执行人员具有断案的法律资格。实践证明司法警察完全能够胜任此项工作。未来的法院将是法官审案、法警执行的格局。司法警察要担当起新的使命。就要建立一支管理军事化,年龄结构年轻化,业务专业化的司法警察队伍。

二、科学管理机制,建设一支高效能的法警队伍

法院工作以审判工作为中心,法警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审判工作,这是确定无疑的,也是永恒的。但是法警工作在服务审判工作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建立健全科学管理的体制机制是极为重要的。要对现有司法警察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双重领导、编队管理”。机构设置设想为,国家(中央)设司法警察局,为正厅级,由最高法院领导和管理;省设司法警察总队,为副厅级,由国家司法警察局和省高院共同领导和管理;市、州设司法警察支队,为副处级,由省法警总队和中级法院共同领导和管理;县、市、区设司法警察大队,为副科级,由中院支队和基层法院共同领导和管理,人员编制、经费装备、物资保障由国家单列,逐级下拨。

三、科学教育训练,建设一支多技能的法警队伍

司法警察的任务和职能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优良的工作作风和精湛的业务技能。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训练有素、纪律严明、有坚强战斗力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有力保证。因此,警队要不断加强教育和训练力度,向训练要素质,向训练要警力,为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要把教育训练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注重实用性,针对工作上的薄弱环节进行训练。同时,随着审判领域的不断拓宽、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错综复杂,出现的各种情况难以预料,如来访人员行凶、暴力威胁、执行任务中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司法警察应加强这方面的训练,以达到临危不乱、合理处置的效果,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科学警装管理,建设一支装备精良的法警队伍

警务装备设施是执行任务、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关系到队伍整体效能的发挥,关系到司法警察的形象。同时,警务装备落后会削弱司法警察队伍的威慑力和战斗力。一是要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落实工作、训练、装备等所需经费,保障工作和训练的正常开展。二是给法警队伍配备功能先进,科技含量高的常规装备。特别是交通工具、安检设施和防护装备等。三是要创新法院内部装备管理模式。警用装备的经费保障,装备的购置、维修、使用、管理应由法警队负责,实行单列,解决内部扯皮现象。

 

来源:衡阳中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