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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书记挪用资金、诈骗获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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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朝晖  发布时间:2009-09-25 15:38:31 打印 字号: | |

2009924,衡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永忠利用村支部书记、信用站代办员、联络员等身份,挪用、诈骗巨额资金被衡山法院一审判决数罪并罚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1984年至2003年,被告人张永忠先后担任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糖铺信用社天水信用站代办员、联络员、中介联络员。在此期间内,张永忠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吸收存款不入帐、收贷不入帐、冒名贷款的手段挪用衡山县糖铺信用社资金1313177.6元。已归还963711.26元,现不能归还的有349465.97元。

 

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永忠利用村书记的身份挪用衡山县萱洲镇天水村集体修路资金228389.05元,该款至今未归还。

 

2003年起,被告人张永忠利用任糖铺信用社业务中介联络员工作之便,擅自从糖铺信用社营业间拿取柜台上的空白储蓄存款开户单、储蓄存款凭条、存款授权委托书,在使用这些单据时再分别加盖“衡山县萱洲镇天水村村民委员会”、“衡山萱洲天水经济合作社”等公章或张永忠的私章骗取邓某等48人存款1716995元。20072月至200710月,被告人张永忠利用中介联络员的身份,代董某等3人到糖铺信用社存款26.3万元,被告人张永忠将存单彩色复印,然后将彩色复印件交给董某等3人。在三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永忠持存单原件到糖铺信用社将三储户的钱全部取走归己使用。共诈骗得款1979995元,至本案审结时没有追回。

 

衡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永忠利用自己是信用社代办员和村支部书记等职务之便,挪用糖铺信用社和天水村集体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张永忠还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对其数罪并罚。依照法律判决被告人张永忠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来源:衡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