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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香烟法不容 认罪赔款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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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朝晖  发布时间:2009-11-13 10:34:06 打印 字号: | |

    20091110,衡山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因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获得受害人的谅解,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谢万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5年下半年起,被告人谢万力在长沙市从事烟草零售生意。因非法从事烟草批发被多次处罚,遂萌生了骗烟的念头。20089月初,谢万力采取先付部分货款形式或通过零售商汽车客运托运的方式,从零售商周某等六人手里骗得香烟共计价值154291元。得手后将骗来的香烟当即出售给他人,将在长沙经营的店子转让、手机卡换掉,逃往云南。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万力与附带民事诉讼六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当庭赔付6万元,余款在2012年底前赔付清。被害人出具书面意见,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衡山法院认为,被告人谢万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企图使被害人找不到其下落,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害人与被告人已达成赔款协议,被害人表示了谅解,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衡山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