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至2009年1月,被告人李顺超多次从广州市游思辉(另案处理)手上低价购买大量假冒伪劣白沙牌、双喜牌卷烟,通过物流公司将假冒伪劣卷烟从广州市发送至衡阳市。被告人李顺超再租车将假冒伪劣卷烟运回衡山县白果镇的家中,在白果镇一带销售。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被告人李顺超从游思辉手上低价购买伪劣卷烟销售金额共计169626元。
2008年1月至2009年2月,被告人曾满意多次低价从游思辉手上购买大量假冒伪劣芙蓉王、白沙卷烟,在郴州火车站候车室的商店内以正宗卷烟的零售价格销售。曾满意通过中国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将款汇到游思辉妻子王秀云(另案处理)的帐户内。至案发时,曾满意从游思辉手上购买伪劣卷烟销售金额共计159496元。
2007年5月至2009年1月,被告人邱志华明知游思辉销售的是伪劣卷烟,仍在郴州市、耒阳市帮助其送货给被告人曾满意等人,并将收到的烟款通过银行汇给游思辉的妻子王秀云。至2009年1月,邱志华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给游思辉妻子王秀云伪劣卷烟款71700元。
在侦查期间,被告人李顺超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曾满意退缴违法所得80000元。
衡山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顺超、曾满意故意从游思辉处购进假冒伪劣卷烟进行销售,被告人邱志华明知游思辉销售的是假冒伪劣卷烟,仍为其送货、结帐、收款、汇款,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邱志华在与游思辉共同犯罪中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顺超、邱志华系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满意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