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初至2007年10月,熊金香利用其担任省移民局局长职务之便,在人事安排、干部提拔、工程承包、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三十五次收受十五个单位或个人财务价值共计人民币232.1922万元,其中,其妻范金枝参与共同收受七个单位或个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9.938万元。此外,被告人熊金香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对价值人民币686.575612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金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其妻子范金枝共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