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费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某支公司分别赔偿原告周某121692.29元、58512元;被告费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费某安全思想意识不牢,驾车逆向行驶,遇情况时措施处理不当,应负全部责任。被告人保财险某公司应在交强险最高额度内向原告周某交付赔偿款。故作出如上判决。
日前,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费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某支公司分别赔偿原告周某121692.29元、58512元;被告费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费某安全思想意识不牢,驾车逆向行驶,遇情况时措施处理不当,应负全部责任。被告人保财险某公司应在交强险最高额度内向原告周某交付赔偿款。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