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法院网讯 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尤其是恋爱婚姻更需要讲究两情相悦,才会美满幸福。1975年出生于衡阳县金兰镇狮山村刘老屋组的朱建安,曾于2008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9年5月15日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建安与其女友刘亚兰(被害人)曾谈恋爱并同居生活,后因性格不和等原因,刘亚兰与被告人朱建安分手,被告人朱建安则四处寻找刘亚兰要求和好。2009年5月上旬,被告人朱建安得知刘亚兰回家,便到衡阳县县城寻找,于同月13日许在该县“聚源宾馆”大厅遇见刘亚兰,当场拽住刘亚兰到该宾馆209房间商谈和好之事。刘亚兰不肯,被告人朱建安便要女友刘亚兰下跪认错,女友不从,被告人朱建发便采取打耳光等手段进行逼迫,刘亚兰被吓哭了,朱建安才罢手。但仍控制刘亚兰,不准其走出房间和与外界联系。次日中午,因房间卫生的原因,被告人朱建安将刘亚兰换到了207房。5月11日7时许,被告人朱建安坐在房间门口的椅子上打盹,刘亚兰趁机拿回自己的手机,发信息给朋友刘国全请求报警。公安干警闻讯赶到现场,将刘亚兰解救出来。至此,被告朱建安非法限制刘亚兰人身自由达43个小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建安为了恢复已失去的恋爱关系,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建安犯非法拘禁罪的 事实与罪名成立。且被告人朱建安在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缓刑的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因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撤销对原判决的缓刑部分,判决被告人朱建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判处的刑罚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