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法院网讯 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宠物狗牧羊犬受伤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一案,经法院调解,被告阳中华同意赔偿原告赵荣镇的宠物医疗费、交通费12929元(含已付2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09年3月31日下午5时许,被告驾驶农用车在衡山大道将有饲养人牵管的英国古代牧羊犬撞伤,牧羊犬伤后原告送其到衡阳、长沙宠物医院进行治疗,并且做了下颌骨折内固定手术,实际支出医疗费、交通费共计13079元。被告事后只赔偿了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宠物狗虽然是有生命的物体,但也属于公民的一种私有财产,被撞伤后,主人为其治疗花费了医疗等费用也是一种财产损失,司机应该赔偿。该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上述一致的调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