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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上加亲”不可取 法院判决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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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朝晖 廖玲玲  发布时间:2009-12-31 09:42:09 打印 字号: | |

衡阳法院网讯  表兄妹结婚,“亲上加亲”,本以为是美满姻缘,原来却是无效婚姻,法律不认可其婚姻效力。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姻无效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小孩抚养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判决宣告并判决原告邓某与被告黄某婚姻关系无效。

 

原告邓某与被告黄某两人的母亲是同父异母的姊妹,双方自小都在外婆家长大。经外婆介绍,两人于2004年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0512月生一男孩。2006328日,双方自愿到民政局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时有矛盾与争吵,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系表兄妹关系,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对象,但其在进行婚姻登记时,未如实告知婚姻登记机关双方为表兄妹关系,致申领了结婚证,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属无效婚姻,应依法予以解除。法院就相关法律知识向双方进行了宣传教育,原告与被告已清楚关于结婚的禁止性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已就小孩抚养达成了协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衡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