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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湘区法院重拳出击打击传销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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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冰清  发布时间:2010-03-08 09:48:44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传销案,判决被告人何学军、胡家庆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万元;并追缴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20081月,被告人何学军经人介绍参加了名为销售香港金龙国际贸易公司产品,实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的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先缴纳3800元购买一套“BOSS”牌西服套装或者一套“雅邦”牌化妆品,才能获得加入该组织的资格,然后购买者可购买一份至数份产品或不断发展下线以提升自己的级别。业务员由高到低共分五级:A BCDE,公司按业务员级别高低支付薪酬和提成比例。被告人胡家庆也通过此种方式加入了该传销组织,并分别发展了若干下线,二被告人均成为该传销组织的B级业务经理。20095月,被告人何学军、胡家庆带着其下线成员由湖南省益阳市流窜至衡阳市,租住在衡阳市红湖小区392,继续采取欺骗的方法发展下线,为传销公司收取“人头费”,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何学军、胡家庆通过下线陆续发展成员,以致该传销网络成员达45人,涉案金额达28万余元。其中被告人何学军获取非法利益2万余元,被告人胡家庆获取非法利益1万余元。

 

   蒸湘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学军、胡家庆以推销商品为名,组织、领导他人进行传销,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被告人何学军、胡家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做出了前述判决。
来源:蒸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