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调研园地
让法律的阳光照耀“半边天”
——衡山法院审理妇女维权案件的作法与思考
分享到:
作者:许?? 刘志强 廖朝晖  发布时间:2010-03-11 09:17:27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妇女半边天”,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但在现实生活中,其地位和权益保障并不与其社会作用相对称,侵害妇女权益的事件时常发生。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衡山法院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执法办案中注重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始终把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使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取的了明显成效。

一、衡山法院审理妇女维权案件的经验与作法

(一)、设立了妇女维权岗。近几年来,衡山法院提请县人大任命衡山县妇联及乡镇妇联干部等5名女性为法院人民陪审员,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民商、刑事案件由女性人民陪审员和法院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2006年以来,女性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有关妇女维权案件185件,充分发挥了女性人民陪审员“作为女人,深有同感”的同情心理与意识,切实依法维护和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在刑事审判中注重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故意伤害妇女、虐待妇女、拐骗和买卖妇女、强奸、重婚等违法犯罪行为。2006年以来,受理侵害妇女权益刑事案件共23件,年审理数呈逐年下降趋势。衡山法院始终坚持“宽严相济”方针,对于侵害妇女权益的首要分子、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重判处。对罪行相对较轻、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犯罪分子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罚当其罪,严格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和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主动征求被侵害妇女的意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尊重其意见。如被告人符某某虐待案,被告人符某某长期对妻子李某暴力殴打,致使李某的心理和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影响恶劣,法院在征求李某的意见下,依法判处被告人符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在民商审理中注重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严把婚姻家庭案件审理关,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和社会的稳定。从受理的离婚案件分析,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由2006年的234件上升至2009年的375件;原告是女性的比例逐年上升,由2006年的49%上升至2009年的62%。对于被告是妇女的,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严格慎重判决离婚,维护其家庭和生活的稳定;对于原告是妇女的,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尽快使其从不幸的婚姻中解脱出来;对于过错方是男方的,加大适用过错损害赔偿原则,使妇女获得应有的赔偿;对于离婚后妇女生活困难的,做好各项工作,使其获得补偿,以利于离婚后至少能维持其基本生活条件;对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小孩的女性,重点保护其探望小孩的权利。在涉及财产分割上,依法维护妇女财产合法权益,保障其离婚后有一定的生活来源和居住场所。如原告金某某诉被告阳某某离婚纠纷案,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被告殴打了原告。衡山法院立即对被告进行训诫教育,并制作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告殴打威胁原告,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执行,避免了原告的再次受伤害,并及时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2、在涉及土地权益纠纷案件中依法保护农村妇女权益。近年来,由于衡山城镇建设和项目建设,农村有大量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在涉及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时,侵害妇女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其中尤以男到女家作上门女婿、妇女未婚生育或女方婚后未到男方落户较多,衡山法院近5年受理了此类案件共43件,均依法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如原告聂某某、旷某某等诉被告衡山县开云镇某村某组承包土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旷某某系男方到女方家落户,并生育了两个儿子,而被告拒绝分配补偿费给原告四人。衡山法院受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补偿费用给原告。

二、审理妇女维权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法规有不完善之处,某些法律对妇女权益保护缺乏可操作性。如在审理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案件时,对于什么情形才是具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妇女出嫁后,户口尚未迁移,其是否还具有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是否应享有土地征收补偿费,法律均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无所适从。在认定重婚和非法与他人同居上缺乏可操作性,并且重婚和非法与他人同居具有一定隐蔽性,一般难以认定,无法有效保障妇女权益。根据刑诉法和刑法的规定,侮辱、诽谤、虐待等侵害妇女权益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侵害妇女在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知识占有等诸多方面相对于侵害人来说处于弱势,不敢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某些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往往以属于自诉案件为由不立案侦查,被害人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代理费用、诉讼风险、举证能力、举证责任承担等这些诉讼要求对他们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2、某些法律没有对妇女权益保障作特殊规定。被侵害妇女的相对劣势使他们无法像一般主体一样参与到诉讼活动中,这种在运用法律上的相对先天不足需要立法上的特殊眷顾,而一些法律没有对妇女权益保障作特殊规定。如在家庭暴力等婚姻过错损害赔偿案件中,目前证据规则没有针对这类案件的特殊规定,通常是适用普通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而家庭暴力等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受害人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寻求救助时,这些机构大多是口头批评教育了事。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乃至居委会等工作人员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3、法律对一再侵害妇女权益的民事行为没有有效的惩戒、威慑手段。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后,侵害人又无所顾忌地再次侵害妇女权益。如原告曹某诉被告某村某组承包土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支付并强制执行后,在后几年里,被告又不分配给原告,原告只得一而再、再而三地向法院起诉,而法院对此情况也无法运用有效的手段来制裁被告,只得每次判决执行。

4传统的“男尊女卑”封建思想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有时形成多数人的暴政。具体表现在:一是夫权思想难以消除;二是大男子主义思想依然存在;三是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较深。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漠视妇女权益。如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但是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村民讨论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时,时常发生多数人的暴政而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衡山法院近5年审理的43件此类案件,均是村民小组在讨论分配方案时,大多数村民不同意分配给被侵害妇女及其家庭成员,而形成的“民主”分配方案或决议。

5、部分妇女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许多妇女由于缺乏法律观念,自我保护的意识差,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影响,在受到权益被侵害后,往往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默默忍受,不愿声张,不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几点建议

1、修改完善法律法规,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修改相应的刑事、民事法律,加大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涉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等方面,法律法规应有明确的规定。对涉及维护妇女权益案件的证据规则作特殊规定,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对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举证责任倒置等灵活的运用,适当减轻妇女的取证责任。这既符合侵害妇女权益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

2、加大对侵害妇女权益的打击力度。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禁止虐待妇女等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容,为有效遏止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的上升,在刑事审判方面,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加大追究与处罚力度;在民事审判方面,应加大对侵害行为人的制裁力度,提高其违法犯罪成本。

3、全面提高妇女素质,是预防和制止妇女权益受到伤害的有效途径。一要提高妇女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二要提高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三要增强妇女用法律武器自我保护意识。

4、加大对被侵害妇女的法律援助和救助,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在现行法律下,公安机关对某些被侵害妇女向其举报的刑事自诉或民事案件,应及时立案调查或侦查,减轻其举证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法院在受理后,应积极主动调查取证。

5、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意识。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和法律教育,促高社会道德水准和法律意识,消除封建残余思想,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直至消灭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提高家庭成员中妇女的地位和自理能力。

总之,妇女的发展水平和权益实现程度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也是社会和谐和科学发展的重要体现,但维护妇女权益的道路仍任重道远。法院维护妇女权益的责任义不容辞,但维护妇女权益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立法、行政、司法各部门密切配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等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才能有效防范和制止侵害妇女行为,才能依法有效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来源:衡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