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寻找幼女聊天,群发色情图片猥亵强奸儿童。近日,衡阳市雁峰去人民法院对一起强奸猥亵儿童案进行判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一审判处被告龙某有期徒刑徒刑3年,一年零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2009年5月,被告人龙某在互联网上通过QQ聊天与被害人高某某相识,当得知高某某只有11岁时,龙某产生了对高某某猥亵的的念头。随后,龙某多次在互联网上与高某某联系,并以给零花钱等方式引诱高某某出来和他“玩”。同年5月10日下午5时左右,龙某得知高某某在网吧上网,遂来到该网吧,租了一个包厢,要求高某某与其同在包厢内上网,高某某遂来到包厢内,龙某便从网络上调取了一些淫秽图片给高某某观看,用言语挑逗高某某,对高某某进行猥亵。同年5月15日晚,龙某在该网吧的包厢内,采取同一方式,再次对高某某进行了猥亵。
此后,龙某在互联网上继续引诱高某某,要求与高某某发生性关系。同年8月17日晚,龙某将高某某带至某招待所内,对其实施了奸淫。
2009年10月30日,龙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讯过程中,主动向公安人员交代了强奸、猥亵儿童的事实。
雁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无视国法,明知高某某未满14周岁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龙某还先后二次对高某某进行猥亵,侵犯了儿童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其行为还构成猥亵儿童罪。龙某奸淫幼女、猥亵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因传播淫秽物品案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强奸、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隧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