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当事人名叫陈大衡,衡山县人。在衡山县法院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使其成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对象。因其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将其座落于衡山县开云镇沿江北路106号房地产进行拍卖。因在执行拍卖过程中,执行法院确定评估,拍卖机构时未与被执行人陈大衡协商,且拍卖公告中未载明拍卖会的地点及拍卖标的物展示时间和地点,也未确定保留价,而使被执行人陈大衡产生合理的怀疑,声称此次拍卖有可能是他人串通,低价购买,造成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为此,被执行人陈大衡向衡阳中院执行裁判庭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衡山县法院的执行拍卖。执行裁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查明:执行法院在对陈大衡房地产的执行过程中,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确定等执行行为,依法定程序应当履行告知被执行人的义务,但执行法院未予告知;对陈大衡就评估结果提出的异议应当回复,而未予回复;拍卖公告应当载明拍卖会的地点及拍卖标的物展示时间,而未予载明等,明显不当,且剥夺了申请复议人陈大衡的相关权利。依法裁定撤销了执行法院的对该房产拍卖的执行裁定。
在案件审理期间,衡阳中院执行裁判庭法官一直努力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希望他能自觉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双方能秉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和解处理此次纠纷。经过不懈努力,双方和解工作进展较好,案件裁判后,执行法院也一直在争取妥善处理此事。陈大衡在送锦旗时说其与申请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意见,正积极筹款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