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周某诉被告祁东县洪桥镇祁丰村某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五日内分配给原告周某土地补偿费和出租土地租金款共计4742元,依法维护了系“养女”身份的原告周某的合法权益。
该院审理认为,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即享有自己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权益。原告早在1984年10月19日被周某收养并落户在被告处时就已经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至今已有25年,理应享有与被告组内其他成员同等权益。被告未向原告分配上述款项,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