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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上坟 “引火烧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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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朝晖  发布时间:2010-04-06 14:59:44 打印 字号: | |

清明节上坟扫墓,追祭先人。是“饮水思源,慎终追远”的传统美德,也是表示对先人敬意和怀念的好方式。但一定要注意用火安全,千万不要像被告人陈某某一样“引火烧身”。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陈某某失火一案,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944日(清明节),被告人陈某某到衡山县贺家乡美利村父亲的坟上扫墓。被告人先将其父坟头的杂草用镰刀割除,然后点燃线香、纸钱进行祭拜,在纸钱未燃烧完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便离开现场,在走出不远后,发现坟下的杂草被引燃,被告人陈某某随即上前进行扑打,因当时风较大,火借风势迅速向山上烧去。陈某某当即打电话告知其亲属,待其亲属上山扑火后,陈某某便下山,随后逃往广州,20091230日在增城市被抓获归案。案发后,陈某某赔偿了受灾群众损失。经鉴定:本次森林火灾烧毁有林面积13.5公顷。

衡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过于自信,在上坟时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火灾发生时能采取措施补救,并在案发后赔偿受灾群众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衡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