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曹某英(女)因盗窃本组村民李某某家一头黄牛,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曹某英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2009年11月4日晚上,被告人曹某英窜至本组李某某家的牛舍,将牛舍里的一头黄牛盗出,并将被盗的黄牛藏于本镇宝塔村瓦子坪组后山一口干枯的山塘里,尔后,回到自家院子的山上睡觉。次日凌晨5时许,李某某发现黄牛被盗后遂与本组群众上山寻找。当天13时许,寻牛的群众在山上发现曹某英后,觉得可疑,便将曹扭送到祁东县公安局归阳派出所。被告人曹某英在公安机关供述了盗窃李某某家黄牛的经过及藏牛的地点。经鉴定,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盗财物在案发后归还给了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曹某英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曹某英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又可酌情从重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