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哥们义气,积极销售赃车,赢得哥们义气,却输掉人身自由。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罗某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罗某系多年好友,2009年9月,陈某意想要购买一辆面的车出租,为了贪图便宜,陈某找到罗某,要其帮忙买一辆赃车,罗某出于哥们情义,便同意帮忙。随后,罗某花4500元买来一辆偷来的灰色五菱牌面包车,并以4500元将车卖给陈某。不久,陈某与同村的资某因面的出租一事发生纠纷,耒阳市公安局黄市派出所的干警将陈某抓获,陈某主动交代了其所开五菱之光面包车系赃车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罗某。耒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罗某不服判决,以原判决量刑过重为由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得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诉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