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借条内容存在歧义,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导致法官左右为难,最终依据交易习惯确定欠条内容。衡阳市南岳区法院最近审理的原告刘某诉被告阳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就是一件这样的案子。
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阳某因做钢材生意从原告刘某处借款,并且约定利息。而后被告在还了一部分款项及利息的前提下,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该借条记载为:“今借到刘某人民币伍万元正,利息(14000元)。”被告签署了名字及日期。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此内容存有歧义,各执一词。被告认为是借款50000元,并且约定利息14000元,而原告则认为是借款50000元,其中包含利息14000元,实际欠款36000元。
南岳区法院法官审理后,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认为:该借条从文字词句上应理解为借款50000元,而不是“借款36000元,另有利息14000元,合计50000元”;从交易习惯中的出具借条的习惯上理解,若50000元包含利息14000元,则习惯性表述为“借款50000元,其中包含利息14000元”,故按照借条常用的词句、有关条款、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借条内容的真实意思,支持原告的诉求。
南岳区法院友情提示各位读者,借条书写要规范,尽量避免企业,否则容易出现上述各执一词问题,影响合法权益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