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副经理为了侵占公司财产,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谎称给他人送礼,将本单位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日前,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贾某职务侵占一案,因被告人积极退赃,并有自首情节,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6年8月,被告人贾某应聘到北京某公司工作,后任该公司铁道事业部副经理。2008年6月,贾某受公司委派到湖南洽谈业务。2008年8月初,北京某公司为开拓市场,决定特批10万元营销费用用于洽谈业务,并向被告人贾某持有的借记卡内分别汇入10万元。
衡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63007.64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在得到公司汇入的10万元款项后,并未当即与所在公司中止劳动合同关系,而是继续为所在公司履行职务,期间必要的开支是不可避免的,经公司对被告人提交的票据进行审查,认定其中有36992.36元属正常开支,故该部分不宜认定为犯罪数额。案发后,被告人能投案自首,退交了全部侵占款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