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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理谎称送礼侵财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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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朝晖  发布时间:2010-04-15 10:37:53 打印 字号: | |

公司副经理为了侵占公司财产,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谎称给他人送礼,将本单位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日前,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贾某职务侵占一案,因被告人积极退赃,并有自首情节,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68月,被告人贾某应聘到北京某公司工作,后任该公司铁道事业部副经理。20086月,贾某受公司委派到湖南洽谈业务。20088月初,北京某公司为开拓市场,决定特批10万元营销费用用于洽谈业务,并向被告人贾某持有的借记卡内分别汇入10万元。816917被告人贾某分两次从借记卡内将10万元取出。随后,贾某向公司谎称分别送给业务洽谈单位两位领导2万元、8万元,并让同事在支出证明单上签字证明后,由公司财务报了帐。后因该业务没有谈成,北京某公司对被告人贾某产生怀疑,贾某就离开了公司。2009311,被告人贾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09612,被告人向公安机关退交了全部款项。

 

2009125,北京某公司审查了被告人贾某向警方提交的票据,确认不能提交票据的金额与违规开支金额共计为63007.64元。

 

衡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63007.64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在得到公司汇入的10万元款项后,并未当即与所在公司中止劳动合同关系,而是继续为所在公司履行职务,期间必要的开支是不可避免的,经公司对被告人提交的票据进行审查,认定其中有36992.36元属正常开支,故该部分不宜认定为犯罪数额。案发后,被告人能投案自首,退交了全部侵占款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衡山县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