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南岳区法院审结的被告人彭某组织领导传销一案中,被告人彭某以推销安格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按照一定顺序(如上下线)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等),介绍、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9年6月,被告人彭某经王某(在逃)介绍,了解到购买安格产品成为“香港安格医药集团”的会员后,可以终身到集团以三折购买产品,还可以通过发展其他人成为下线会员的方法得到报酬“奖励”。会员分为金卡、银卡、普通会员,以交钱数额来确定,分别一次性向集团缴纳4900元、2500元、580元。金卡会员介绍加入两个金卡会员“奖励”500元,介绍两个银卡会员“奖励”300元,介绍两个普通会员“奖励”100元。银卡会员介绍加入两个银卡以上会员“奖励”300元,介绍两个普通会员“奖励”100元。普通会员介绍两个任何级别会员“奖励”100元。被告人动了心,遂于2009年6月22日在郴州市通过银行汇款4900元到一个户名为“周某”的账户上,在互联网上注册成为“香港安格医药集团”的金卡会员。被告人随后以该集团的名义按交钱注册成为会员的方式发展下线组织传销活动。被告人让各级下线把钱打到“周某”的账户上,再以其“报单”将下线注册成为会员。至案发时止,被告人通过层级发展方式多层发展了彭某某等53名下线,注册交易总金额242900元,被告人从中非法获利2500多元。2009年8月5日晚,被告人在下线魏某处给其他下线上课,介绍“香港安格医药集团”及其产品以及“奖励制度”时,被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岳分局查获。
南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推销商品为名,组织、领导他人进行传销,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鉴于被告人主观上亦为被他人引诱,客观上发展下线规模尚不大,非法获利亦不多,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且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