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聂某、唐某敲诈勒索一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两名被告人各有期徒刑三年。
被害人王某曾于2004年6月在公安机关作证,证实被告人聂某、唐某的犯罪事实。两被告人聂某和唐某故对王某心生不满,伺机报复。不久,被告人聂某遇到被害人王某,将王某喊到一饭店,要求王某赔偿他的“损失”,逼王某写下一张一万二千元的欠条并限三个月付清。后因聂某犯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欠条没有兑现。
衡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唐某采用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曾经为案件事实作证的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二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目的未能得逞,可以比较既遂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作用相当,系一般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