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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容易分手难,强奸之后划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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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晓亚  发布时间:2010-04-26 16:40: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前恋爱男友强奸女友案,被告人谷某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75月间,被告人谷某文与某超市女营业员邓某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200811月,邓某某提出断绝恋爱关系,但被告人谷某文仍纠缠邓某某不放。2009109,邓某某向耒阳市公安局蔡子池派出所求助。1012,经蔡子池派出所民警调解,被告人谷某文表示不再纠缠邓某某,双方自愿解除恋爱关系。10218时许,被告人谷某文在邓某某上班必经之路将邓拖上出租车,并将邓挟持到耒阳市湘澜宾馆开房。到房间后,被告人谷某文不顾邓某某反抗,强行脱去邓的裤子,完成了奸淫全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谷某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威胁和强行脱裤的手段,迫使邓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考虑被告人谷某文与邓某某的特殊关系,在实施强奸犯罪中,使用暴力不是十分明显,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能自愿认罪。故对被告人谷某文从轻处罚。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耒阳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