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经济活动频繁,民间借贷亦日趋繁密。但在共同借贷中,如果未与债权人明确债务人各自还款份额,则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即使某一债务人私下还款也不能免除对下欠其余款项的偿还责任。如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罗某诉被告彭再某、彭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就属于此类案件。
2006年5月6日,被告彭再某、彭建某因与他人合伙急需资金,便向原告罗某借款5万,并约定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二人均在借条上签字认可。2006年10月7日,彭再某归还3万元本金,并在借条上注明:“27/10归还叁万元正彭再某字。”2009年8月15日,彭建某归还1万元本金,并在借条上注明:“2009.8.15号归还壹万元(10000元),此借条与彭建某无关,彭建某字。”罗某因而起诉要求彭再某、彭建某两人共同归还剩余款项。
为此,被告彭再某、彭建某均认为自己已经对原告承担了各自还款份额,不应再承担责任。彭再某主张,共同借贷的 5万元中,彭再某只承担其中的2.5万元及利息,现彭再某已还款3万元,已超过了其应承担的债务及利息。而彭建某则主张,彭建某已将剩余欠款2万元,归还了1万元,并在原告保管的欠条上注记不再承担下欠的1万元借款,故不应再承担责任。
南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彭再某、彭建某共同向原告罗某借款5万元,双方并未与原告约定还款份额,因此应认定二被告相互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被告彭建某于在借条上注明“此借条与彭建华无关”,系被告彭建某的单方意思表示,且在庭审中,未提出原告同意免除其债务的证据,因而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下欠1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