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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整要经同意 擅自使用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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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明 刘洪兵 刘璐  发布时间:2010-04-28 10:37:38 打印 字号: | |

    土地调整应该经过双方同意,若一方有异议,另一方强行使用对方的土地,属于侵权行为。日前,衡阳县法院审理一起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金兰镇金兰村燕湾小组)在判决生效后停止侵害,返还原告(金兰镇双河村天子组)耕种的土地2.87亩;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5682.6元。

 

    200810月,衡阳县金兰镇人民政府应衡阳县人民政府要求进行农田重新规划整理,召集金兰镇双河村、金兰村及涉田小组对原、被告两个小组的农田进行重新安排,当时通知了原、被告组长及部分村民代表进行座谈协商,将原座落在被告燕湾组内的原告使用的2.87亩水田分派给被告耕种,双方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因部分代表不同意,致换田调解协议未达成。金兰镇政府代表即安排被告对原告的2.87亩水田进行了翻耕和播种。但原告天子组一直未对调整后的土地进行耕种,致使该土地闲置。原告数次到衡阳县人民政府及金兰镇人民政府反映情况,并多次与金兰镇金兰村燕湾组协商,但没有达成结果。20098月,金兰镇人民政府未通知原、被告,制作了“关于金兰村燕湾组与双河村天子组土地调整后水田再分配调解协议”。

 

        法院认为,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等原则。此案的原、被告虽然进行了磋商,但并未签订书面协议,而金兰镇政府作出的调解协议,未征求原、被告双方的同意,违反了法律规定,显属无效。被告人在未经原告的同意,在金兰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不当授意下耕种了原告的土地,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衡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