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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不成便放火 累犯再次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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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明 刘洪兵 刘璐  发布时间:2010-05-04 11:56:07 打印 字号: | |

贷款不成,竟然放火。这样的冲动行为终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日前,衡阳县法院审理一起放火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

现年32岁的李某, 200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74月减刑释放。2009731日,被告人因经济紧张,便向金溪信用社申请贷款,但贷款未成。李某便从其租住房里提出装有汽油的塑料桶来到金溪信用社营业厅,威胁工作人员,声称不贷款给他就放火,该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屈于他的威胁。李某见状,便冲动地将桶内的汽油从进门处泼倒至后门处,该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将李某从后门往外推,李某被推至门边时,遂掏出打火机要点火,工作人员迅速抢夺李某手中的打火机,将之推出门外,并把后门锁上,惊险地阻止了一场火灾的发生。李某见放火不成,便在门外大声叫骂,扬言要信用社贷给他100万元才会离开。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李某在刑罚完毕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李某此次犯罪动机主观恶性不大,且放火未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衡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