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汪某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邓某某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然而两人不思悔改,又实施了“扫台面”(即抢劫牌桌上的钱)的犯罪活动。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汪某某、邓某某、谭某、阳某抢劫一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某、邓某某有期徒刑各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谭某、阳某有期徒刑各二年六个月,并分别受到罚金刑罚。
2009年12月4日,汪某某向其他三名被告人提议去找地方扫台面(即抢劫牌桌上的钱),在场人均表示同意。汪某某并叫来罗某某等两人(两人均另案处理),并提出要带刀去。谭某便拿了一把砍刀。被告人一路寻找作案场地,后汪某某打听到一酒家有人玩牌。被告人等人就租用摩托车、出租车至作案地点附近,在酒家门前,当地四名村民正在玩扑克。罗某某上前看了一下台面,回到停车处,告知众人牌桌上有几百元钱,并问搞不搞。汪某某讲:“搞。”罗某某便从车上拿出砍刀藏于衣服内,众人一同走到牌桌前。汪某某伸手去抢牌桌上的钱,罗某某则将砍刀抽出威胁在场群众不许动,谭某、阳某、邓某某等则围站在边上助威。得手后,六人迅速跑到出租车停靠地,在场群众立即向前追赶,将六人拦住。汪某某将劫得的260元现金全部退还给群众,并与罗某某逃离现场。
衡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邓某某、谭某、阳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汪某某系主犯;被告人邓某某、谭某、阳某系从犯。被告人汪某某曾因故意犯罪于2006年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抢劫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