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诈骗案,被告人肖某飞因伙同他人骗取黄某华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肖某飞系祁东县黄土铺人,2009年11月29日,被告人肖某飞伙同“军徕仉”、“金猛子”欲在长沙市汽车南站骗取他人财物。当日下午3时许,肖某飞谎称自己系株洲炎陵人,骗得了黄某华的信任,在言谈间得知黄某华要坐车回炎陵。“金猛子”趁机假装在黄某华身边打电话,故意说往炎陵的客车出了车祸,另无客车可坐,但他朋友有车去炎陵,可以搭载黄某华,黄某华便跟随被告人一伙离开汽车南站。途中,“军徕仉”谎称要先登记黄某华的基本情况,让黄某华暂将随身携带物品交由被告人肖某飞和“金猛子”保管,他带黄某华去登记。黄听信了“军徕仉”的说法,遂将随身携带物品交由被告人肖某飞和“金猛子”保管。被告人肖某飞等人待与黄某华彼此脱离视线之际,将黄某华交付保管的价值3125元的“戴尔”笔记本电脑和一个皮挎包、一袋衣服拿走,“军徕仉”则趁机溜走。2009年12月9日,被告人肖某飞在祁东县洪桥镇莲花路一电脑专卖店被抓获,其骗取的笔记本电脑被收缴退还给了被害人黄某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飞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