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约一年时间内,疯狂摩托大盗盗窃摩托车、收购赃车31台,最多的一个月达10台。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宾某盗窃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法院以犯盗窃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宾某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被告人并受到罚金刑罚。
2008年7月至2009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多次窜至衡山县城多个居民区采取剪电源线的方式,共盗窃摩托车13台(价值30650元)。同期,被告人王某某从其他摩托车盗窃犯手上收购赃车18台(价值50840元),最多的一个月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收购摩托车达10台。被告人王某某将自己偷窃的摩托车和收购的赃车驾驶至被告人刘某某所经营的摩托车修配店,由刘某某负责换锁修理,并寄放该处进行销售。被告人刘某某、宾某以该摩托车修配店为据点,先后共将37台赃车以低价自购使用或转手卖给他人。
2009年6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配合追缴赃车。目前,除四辆被盗摩托车未被追回,被告人刘某某、宾某赔偿了该四名车主的损失外,其余车辆均已被追回。
衡山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宾某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大部分摩托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宾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赔损失,具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