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颜某诉被告衡山某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衡山某学校对原告颜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除去已直接支付的52800元医疗等费用外,尚须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等损失42300元。
原告颜某系被告衡山某学校小学四年级寄宿学生。2008年9月10日凌晨4时,一名不明身份的男子进入学校的寝室,将不明化学物品涂抹在原告和另一同学的手上、脖子、右耳、大腿等部位,随后逃离学校。被告随即将原告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至今未破案。治疗期间,被告为原告支付医疗等费用52800元。治疗结束后,经司法鉴定,原告被评为十级伤残,并需后期疤痕手术整形修复医疗费10000元。
衡山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原告是寄宿生,在学校内被犯罪嫌疑人伤害,被告在管理上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