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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务工受伤 雇主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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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运芳  发布时间:2010-05-25 16:03:09 打印 字号: | |

2010519,祁东县人民法院太和堂法庭对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告亲属与被告唐某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被告唐某赔偿原告因受伤所遭受经济损失的70%,共计人民币70340.35元。

原告刘某与被告谢某在一同务工时认识,后两人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班子,专门从事锯木工作。200810月,被告肖某将其在黄土铺镇寿岭村开办的锯木场转让给被告唐某,因唐某对相关业务不熟悉,让肖某帮忙请人。被告肖某向谢某发出了邀请,并告知按方数支付报酬,唐某为其提供工具及住宿。200948日,被告谢某约原告刘某一同锯木。下午四时左右,原告刘某在将树木推进电锯锯片时不小心滑了一下,左手手腕被电锯锯断。原告住院期间,原告亲属肖某军与被告唐某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约定由唐某赔偿刘某经济损失共计31000元。经鉴定,原告已构成五级伤残。原告刘某要求撤销与被告唐某先前达成的调解协议,并要求被告唐某、肖某和谢某三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该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系肖某代邀请的锯木师傅,而唐某为该锯木场的实际所有人,唐某与刘某间已形成雇佣关系。事后,唐某虽与原告亲属就赔偿一事达成协议,但该协议的订立时间在原告刘某评定伤残等级之前,对损害后果双方均存在重大误解,此协议显失公平。原告方请求撤销该协议于法有据。被告谢某与原告刘某同为被告唐某的雇员,对本案事故不负责任。被告肖某与唐某间因不存在合伙关系,对于本案,被告肖某也不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