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胡某某构成盗窃罪,刑期从六个月到一年不等。
2009年9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罗振某某、胡某某来到衡阳市中山南路咏仕专卖店,看见被害人谢某某正在挑选衣服,罗某某、胡某某便上前挡住服务员和其他顾客的视线,刘某某将谢某某的挎包拉链拉开,盗走挎包内的钱包,钱包内有现金210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嗣后,刘某某分得赃款1080元,罗某某、胡某某各分得赃款550元。
同年10月16日10时许,刘某某、罗某某、胡某又采取同一手段在本市市府路温莎城堡附近,从被害人李某携带的相机包内盗走一台价值1323元的索尼DSC-P100型数码相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隧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