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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老板行诈骗,依法获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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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龙  发布时间:2010-05-25 16:18:29 打印 字号: | |

谎称自己是砂砾场老板行诈骗,依法获刑两年。近日,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唐某某于200910月经人介绍与被害人聂某某相识。聂某某需要购买“硫酸渣”和“氧化铁皮”两种化工原料,唐某某便谎称自己是衡阳市石鼓区磊鑫砂砾场(以下简称磊鑫砂砾场)的业主,可以向聂某某供应“硫酸渣”,并能从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钢公司)搞到“氧化铁皮”。同月28日,唐某某带聂某某先后到磊鑫砂砾场和衡钢公司提取“硫酸渣”和“氧化铁皮”的样品化验。次日,聂某某与唐某某签订了一份“硫酸渣”的购销协议,并支付唐某某定金2000元。同时,唐某某要求聂某某于7日内提走“氧化铁皮”,聂某某见该货价值太大,遂返回公司请示领导。同年111日,聂某某带车来衡阳市提运“氧化铁皮”,唐某某却要聂某某到衡阳华天大酒店见面,二人见面后,唐某某谎称自己被公安机关罚款17万元,要聂某某借2万元给他,并称此2万元可以抵付货款,聂某某信以为真,遂给了唐康柱2万元,唐某某连同定金2000元,向聂某某出具了一张2.2万元的收条。此后,唐康柱与聂某某断绝联系,并将该款挥霍。该案不久就被公安机关侦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康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砂砾场业主身份及能向他人供应货物的事实,骗得他人信任,尔后又虚构被罚款的事实,以借钱为名,占有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隧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