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好,赛金宝。话说回来,既是近邻,磕磕绊绊总免不了,应当以“平和冷静、礼让和谐”的心态和行为来处理邻里纠纷。千万不要像本案当事人一样,造成一方受痛苦、一方赔钱坐牢的“双输”结局。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聂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两被告人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5万元。
被告人聂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系同村同组邻居,两家多年来有矛盾。2009年初,被告人聂某某准备在许某某家新修的路旁修一斜坡,因双方未能协商好,故发生新的矛盾,经村、组调解未果。2009年2月3日早上7点半左右,被告人聂某某带其儿子小聂、女婿李某某一起去修斜坡,被许某某家发现,许某某与其妻陈某某、儿子小许从家里赶到现场阻止被告人聂某某家修路,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扭打,在扭打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抱住被告人聂某某的腰,被告人聂某某抱住许某某的脖子扭打在一起,此时被告人李某某也与许某某有身体接触,被告人聂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两人一起摔倒在地,致使许某某脖子受伤造成颈椎压缩性骨折,伤后在南华大学附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许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评定为七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聂某某赔偿许某某医药费5000元。
衡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在邻里纠纷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被告人李某某积极参与,并与被害人有身体接触,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负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要求被告人聂某某、李某某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人许某某在邻里纠纷中处理方法欠妥,也有一定的责任,应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