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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衡阳市粮食局局长一审获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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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小满  发布时间:2010-05-27 17:17: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对原衡阳市粮食局局长、党委书记范盛喜受贿、挪用公款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范盛喜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五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7万元,追缴其赃款843374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范盛喜于200111月至案发前担任衡阳市粮食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市粮食局及其下属企业处置陈粮、工程建设、企业改制、资产处置等业务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9人共14次贿赂,共计收受贿赂人民币843374元。

2007 9月,范盛喜的堂弟范来盛因承建市粮食局粮油检测及军供中心工程项目资金紧张,便找范盛喜帮忙借1000000元,范盛喜要范来盛找蒸湘粮站主任欧阳忠和(系范盛喜亲家,另案处理)去借。范来盛找到欧借钱。欧阳忠和打电话问范盛喜借钱有没有风险,范盛喜回答说“没有风险,如果你单位有钱就借点钱给他用一下”。同年914日至1012日,欧阳忠和碍于与被告人范盛喜和范来盛相互之间的亲戚关系,在未经单位集体研究的情况下,安排财务股以收购粮食为名,先后三次从蒸湘区粮站借公款1000000元给范来盛使用。同年1212日,范来盛将所借的1000000元已归还蒸湘粮站。

蒸湘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范盛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他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鉴于其在“双规”期间,能如实供述纪委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清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蒸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