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债未果,非法拘禁他人32小时。近日,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胡某某和被害人李某系同乡。2006年,胡某某与李某等人合作开采铜矿,后因多种原因导致亏损,合伙终结。经协商,李某向胡某某出具了62万元的欠条。之后,胡某某多次向李某索债未果。2010年1月28日,胡某某与女友王某、侄儿胡某驾车到广东省惠州市找李某催款,但李某仍无钱还款。同月30日下午3时许,胡某某与王某、胡某以带李某回衡阳市筹钱为名,把李某强行推上汽车。次日零次2时许,胡某某等人到达衡阳市。在衡阳市珠晖区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附近,王某和胡某下车离开。胡某某要求李某尽快还钱,李某表示没钱,胡某某大怒,对李某拳打脚踢,并不准李某离开。直到公安机关到来胡某某一共限制李某人身自由32小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但考虑到后被抓获后有立功表现,隧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