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拦路抢劫后侥幸逃脱,在外提心吊胆、惶惶不可终日过了4年,最终选择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肖某某抢劫一案,因被告人有自首等情节,法院以抢劫罪减轻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6年9月24日晚2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伙同赵某某等5人(均已判刑)分乘3辆摩托车,窜至107国道,拦住一辆货车,使用言语相威胁,抢劫货车车主人民币50元。接着,被告人一伙又拦住另一辆货车,同样采取言语威胁的方法,抢得车主人民币50元。2006年9月26日晚2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又伙同赵某某等6人分乘4辆摩托车,窜至107国道,使用钢管进行威胁,抢得一货车司机人民币110元。
2010年3月9日,被告人肖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衡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肖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