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曾某端生于1944年5月,系湖南省祁东县步云桥镇村民。2009年11月4日8时许,被告人曾某端在其自家黄花菜地里做事,并点火焚烧杂草和黄花菜叶。因事前没有采取防火措施,火随风势,周围的树木着火引发森林火灾,致步云桥镇涧山村、隘兵村、三角田村的山林被烧,山火持续燃烧18个小时,导致退耕还林国外松幼树37,000株被焚毁。经祁东县林业局工程师技术鉴定,此次森林火灾的过火面积为23,13公顷(计347亩,其中退耕还林国外松幼林271亩,荒抚油茶林76亩),直接经济损失为13,617万元。
祁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端因在其自家庄稼地里焚烧杂草和黄花菜叶而事前没有采取防火措施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曾某端认罪态度好,且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森林资源,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