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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谈促执结难案 握手言和泯恩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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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研科 莫晓晖 肖文淑  发布时间:2010-06-07 10:02:07 打印 字号: | |

衡阳法院网讯 010531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调解执结一起疑难案件。截止到61,被告衡阳市鸿兴物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和解协议的全部内容,所有款项已经全部转入到该院执行款专户。

1994年,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北海浦庆物业发展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建设木材市场合同,约定明确因浦庆公司与各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转包合同所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浦庆公司负责。19973月原告唐跃元与被告北海浦庆物业发展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建6号综合楼。 1998年因木材市场工程严重缺乏资金,蒸湘区政府、衡阳市工商局与浦庆公司已无继续合作希望,三方签订关于终止合作开发兴建木材市场合同的协议,但最终没有清算结果。199711月浦庆公司未按规定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其开办企业北海宏坤大众传播发展公司也于同年121日被注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北海市委员会是宏坤公司的主管单位。199910月蒸湘区政府、衡阳市工商局、浦庆公司与衡阳市鸿达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签订关于处理木材家俱交易市场建设用地的协议,2004年鸿达公司改制,鸿兴物业公司是鸿达公司的债权债务继受者。由于浦庆公司没有与原告唐跃元结算建设工程款,1999年原告唐跃元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一纸诉状将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北海市委员会、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告上法庭。

2009820,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湘高法民再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衡阳市鸿兴物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日起30日内支付给唐跃元工程款、误工费、质保金等各种款项共计1418046元。因衡阳市鸿兴物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唐跃元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先后组织双方多次协调,都未能达成一致意向,主要是被告衡阳市鸿兴物业有限公司觉得自己很“冤”,明明这起官司自己是案外人,判决却要其代人还债,两个字就是“没钱”,而原告唐跃元则认为衡阳法院肯定是向着衡阳当地人,不会向着他这个外地人,对调解工作产生抵触情绪。

见双方僵持不下,该院执行局阳泉江副局长当机立断,中止调解,迅速查找被告的财产线索。姚伟华、周小辉两位法官先后五次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找被告的财产线索。2010517日,在房地产管理局终于查到被告在船山路59号有两处将近1000平方米的房产,法院马上对这两处房产进行查封。2010531日,法院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姚伟华法官先把案情进展向双方通报,打消原告“衡阳法院为衡阳”的顾虑,同时也告诫被告,如其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对查封的房产进行处置。调解开场后,双方都有松动,但还是僵持不下,姚伟华法官见情形不对,决定把原被告双方分开做工作,经过三个多小时反复做工作,终于取得了原被告的理解,原告唐跃元自愿放弃168046元及1418046元的迟延履行金,被告衡阳市鸿兴物业有限公司支付125万元及承担该案的执行费。下午645分,双方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并握手言和。61日,被告衡阳市鸿兴物业有限公司所有款项全部到位,原告向法院递交结案申请书,目前,该案以执行和解结案。

 

 

 

     

来源:衡阳中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