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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责任未提醒,重大雪灾理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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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龙  发布时间:2010-06-10 16:36: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对其因2008年重大雪灾的造成的财产损失,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华新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连带赔偿14万余元。

2007329日,王某某与华新服务部就王某某开办的衡阳市浙峰家具厂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而且依合同约定也缴纳了保险金。20082月份的时候,由于连续的冰雪灾害天气,南方发生了大面积的雪灾。王某某的产房也未能幸免,损失惨重。王某某也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了联系,并由保险公司出具了出险调查报告、查勘记录、保险标的损失清单。但保险公司以雪灾所致投保财产损害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为由不愿意承担责任。根据是由王某某签名背面印制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和合作经营组织财产保险(试行)条款(一九九四年五月)”第三条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单上载明地址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其中就包括雪灾。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与华新服务部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有效。同时,该保险合同中免除或者限制保险责任的条款,两被告未尽提醒义务,而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本案当事人适用的保险条款却是其1994年经核准备案的条款,显然不合常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财产保险综合险》第四条的规定,雪灾是应该获得赔偿的,所以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部分诉讼请求,使原告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