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诉信访已经成为各级法院不得不面对的重大难题。大部分法院都抽调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花在决涉诉信访问题上。特别是对一些常年累月赴省进京上访,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涉诉信访“钉子户”,如何稳控他们成为了法院的重要工作。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个问题,笔者以自己所在基层法院一些个案为样本,进行分析,希望抛砖引玉,引起大家对如何解决涉诉信访“钉子户”进行一些深层次的思考。
一、据以研究的典型案例
案例1:唐某某是一个年近七旬的老太太。90年代的时候,市政府对老太太所在的小区进行拆迁。老太太有一套住房60多平方米属于拆迁范围内。老太太与指挥部达成了协议,在原地补偿其总共100平方米的住房,超出面积要按每平方米750元钱进行增购。拆迁指挥部按照协议,给老太太安置两套房子,一套
案例2:1998年谢某某一家三口乘座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丈夫当场死亡,自己和女儿受伤,谢某某还构成10级伤残。通过我院审理,摩托司机被判刑一年半,并附带民事赔偿16万元,判决生效后,由于摩托车司机家境贫寒,根本没有能力执行赔偿,案件不得不执行中止。在执行不能的前提下谢某某在长达几年内多次赴省进京上访,且扬言冲击大使馆,造成国际影响。在相关领导和部门的重视下,在2000年的时候由政府出面与谢某某签订协议,由政府出资12万元予以一次性解决该问题,当时谢某某同意并极力感谢政府,但在领到政府的救助款12万元后,又以另外的理由进京上访。由于我市尚未建立其司法救助体系,法院在整个谢某某的个案中,为了协调各个部门对谢某某进行司法救助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最终该案还是不能得以妥善解决。
案例3:1983年,谭某某携子在某大学里玩耍,被该大学吉普车撞伤,当时双方协商赔偿300元私了。但事后因未及时治疗造成母子二人伤情扩大,引起脑外伤综合症。1999年,谭某某向我院起诉,要求该大学赔偿30万元,由于诉讼时效早已过去,但在我院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该大学再赔偿2万元,而谭某某不得因为此事再提起诉讼。但不久,谭某某就以该调解不是双方自愿达成为由,多次进京上访。其实该案关键因素是谭某某一直认为其母子现在精神状态不好是因为当年交通事故造成的,私下曾与我院相关领导提出其停止息诉上访的条件为解决其儿子的工作,让其儿子进该大学工作。但由于该条件在现实情况下是不可能做得到的,所以该案一直难以解决。
案例4:李某某是衡阳某工厂的职工,李某某于2000年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判该工厂撤销除名决定,办理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但由于在我院受理该案以前,该工厂已宣告破产,而原有职工都在破产宣告之前处理完毕,所以该个案解决难度非常大,于是李某某长期进京上访。
二、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
以上4个案例均为长期困惑我院的难以解决的信访个案。之所以难以解决,有信访者本身的原因,也有历史遗留的问题以及法律以外客观的原因。这些个案具有典型意义,信访结果也已经在案例中做出了交代,以下将从涉诉信访“钉子户”的特点以及成因进行具体分析。
(一)涉诉信访“钉子户”的定义
涉诉信访“钉子户”不是法律上的专门概念和学术上的专门术语,是笔者为了更好的解决涉诉信访中一部分具有相同特征的难以解决的个案而借用的一个名词。下面笔者会将具体阐述涉诉信访钉子户的概念内涵和外延。
1、涉诉信访。涉诉信访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全国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的,以与“涉法信访”相区别。涉诉信访主要指公民以信函或其他文字载体或直接用语言向各级人民法院或其他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包括各级媒体),就各类诉讼案件(包括未生效案件和已生效案件)进行申诉或要求解决与诉讼相关问题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涉诉信访通常的运行模式:司法裁判---当事人不服----信访---司法权再次启动或者追究法官责任。
2、涉诉信访“钉子户”。《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对“钉子户”的概念为指长期违规办事,难以处理的单位或个人。现多用来特指代某些由于种种原因应该搬迁而没有拆迁,而又身处闹市或开发区域的房屋的所有人。而本文所指涉诉信访“钉子户”主要用来特指某些由于种种原因应该息诉上访而坚持常年累月、不达目的不罢休进行信访的涉诉信访人。
(二)涉诉信访“钉子户”的特点:
1、涉诉信访跨越时间比较长,一般都在5年以上,而且绝大部分在10年左右。一般的涉诉信访者信访时间的跨度在2到3年左右,但涉诉信访“钉子户”由于其对自身利益顽强维护以及由于及涉及的个案的难以解决等客观原因,所以跨越时间都相当长。如案例1中的唐老太太涉诉信访时间长达17年,案例2中的谢某某涉诉信访时间长达12年,案例3中的谭某某涉诉信访时间长达11年,案例4中的李某涉诉信访时间长达10年。
2、涉诉信访“钉子户”主要信访的机关已基本定格于省级以上的机关,大部分定位于进京上访。涉诉信访钉子户由于跨越时间比较长,前期也经常到区级、市级机关进行信访,但后来他们认为由于市、区两级信访机关始终不能解决其具体问题,于是发展到最后一般选择进京上访,而且对市、区两级机关的各个部门充满不了强烈不信任感,认为问题始终不能解决的原因就在于地方政府的不作为以及官官相护。如案例2中的谢某某后期主要就是进京上访,而且是年年进京上访,在北京的各个信访接待部门基本都有她的注册资料。同时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信访数据也证明了北京现在已成为涉诉信访“钉子户”主要的信访地了。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接待信访的数据为12万余件(人)次,2004年为147885件(人)次,2005年为19695件(人)次,这还不包括其他中央各个机关接待的数据。
3、涉诉信访“钉子户”对基层法院来说一般涉及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拆迁、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以及执行等方面。如案例1中的唐某某就主要是拆迁的问题,案例2和案例3都是因为交通事引起的案件,案例4是劳动争议案件。根据笔者对自己基层法院的统计,还有一大部分案件是因为执行不了或执行不到位而引起的涉诉信访。
4、涉诉信访“钉子户”难以解决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司法审判以外的因素。基层法院由于在法官素质、司法水平等方面的欠缺,在客观上会存在一定的司法瑕疵甚至于不公正的裁决,这也是导致涉诉信访的重要原因,但对涉诉信访“钉子户”来说,司法瑕疵或者司法不公并不是其主要原因。因为对一个坚持十余年上访,数级信访机关或领导的信访处理程序,司法程序的反反复复纠错,一般是很难再存在司法瑕疵或者司法不公。涉诉信访钉子个案难以解决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于涉诉信访“钉子户”本身的原因和司法能力欠缺两个方面。如案例1中的唐老太太当年就是因为自己违约而造成被取消了另一套房的补偿资格,同时在加上相关部门的撤销,本市尚未建立司法救助体系,法院根本就没有能力再去解决她的房子问题。案例2中的谢某某在法院数十余年的协调、斡旋下,终于给其解决了12万元的资金,但其自身对法律利益的要求过高,导致了该案的不能妥善解决。案例3中的谭某某完全就是因为本身的无理要求导致该案的不能解决。案例4中的李某完全是社会改革过程中遗留的历史问题,而法院根本没有办法解决。
5、涉诉信访“钉子户”的信访形式逐渐走向极端化。涉诉信访“钉子户”由于信访时间比较长,而每次信访结果总是达不到其预期目的,在耗费了巨大财力和物力以及精神压力之下,大部分涉诉信访“钉子户”都处于崩溃的边缘,很难与其沟通,于是信访形式越来越偏激,有的甚至以自杀相威胁来迫使上层对地方施压来解决其问题,而且普遍对当地政府和法院充满了敌对情绪,认为其苦难的深渊就是当地基层法院和当地政府官官相卫造成的。如案例2中的谢某某曾扬言要冲击大使馆来以给上层机关施压。案例3中的谭某某由于长期上访问题得不到解决,现医生诊断其具有精神在障碍疾病。
(三)涉诉上访“钉子户”的成因
1、涉诉信访“钉子户”有着深厚的法律文化背景。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一直在渲染这样一种现象,从古到今,一些重大冤屈者通过一层层的越级上访,数十年坚持不懈,同祸害自己的黑暗势力做斗争,有的甚至以牺牲自己的生命为代价,最终获取了上层“清官”的平反冤屈。如早在尧舜之时,便已出现了“进善旌”、“诽谤木”以及“敢谏鼓”等直诉形式。西周又设立了“路鼓”和“肺石”。秦汉时设有公车司马,专门负责接待直诉事务,同时还出现了“诣阙上书”、“邀车驾”等形式。从魏晋开始,正式设置了“登闻鼓”制度。唐代武则天时还设立了匦使院,使直诉制度渐趋制度化和正规化。而在民间广为流传的古代如缇莺上书救父,近代的如杨三姐告状等都是活生生的信访素材。正是这样一种法律文化的延续,导致了涉诉信访“钉子户”们充分相信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总有一天,来自最高层的正义会照耀到自己身上。
2、涉诉信访“钉子户”本身的原因。根据笔者的调查发现,大部分难以解决的钉子个案主要原因还在于信访者本身。其一,钉子信访者普遍对法律一知半解,对自身的预期利益抱有强烈利己的偏执心态,简单的说,他们往往会非常偏执地认定:凡是有利于自己的,就是对的、合法和能够接受的,凡是不利于自己的,就是错的,非法的和不能接受的,这样的心态也是导致其个案难以解决的症结所在。其二大部分涉诉信访“钉子户”对公平、正义要求过高。由于现在社会处于一个转型期间,社会规则还不健全,同时法律也不是万能的,绝对的公平正义实现还需要一个过程。而涉诉信访“钉子户”由于其自身对公平正义理解的狭隘性,法院很难满足其所谓的绝对公平正义。其三大部分涉诉信访“钉子户”缺乏正确的诉讼观念,不理解法院判决的程序性和终局性,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只要败诉,便上访不止,只要对方不履行,便认为是法院工作不力,就把矛头指向法院,还有些“钉子户”不能正确理解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主观事实的差异,一旦判决书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其本人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不一致,便认为法院裁判错误或枉法裁判而要求改判。
3、司法能力欠缺的问题。对涉诉信访钉子个案来说,一般人为的司法腐败导致案件的难以解决是很难有生存空间的。因为从前述钉子户的特点我们就可以看出它们大部分都是在中央挂号的,而且是经过几次以上的上级机关批复处理,有的甚至是中央机关批复处理的案件。在这样的前提下,任何人和机关也很难有胆量对司法瑕疵和不公进行忽略。经过笔者对大量的涉诉信访个案的调查,涉诉信访钉子个案在司法方面的原因主要集中于基层法院司法能力欠缺方面。对基层司法状态稍有了解的人都会清楚,并非所有的矛盾,基层法院都能受理,并非所有作出裁决的判决,基层法院都能依靠自身的力量及时、全面执行到位。现在大量的涉诉信访钉子个案在司法方面的原因集中于法院的不予受理以及法院的执行难问题等方面。执行难是引发涉诉信访钉子个案的重要因素,但在现阶段,这的确是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这涉及到法院的弱势地位以及司法权威等各个方面。
三、解决涉诉钉子户的对策
1、对涉诉信访“钉子户”进行重新定位与认识。涉诉信访钉子户从古到近,每个朝代都有,要从根本上杜绝,是很难做到的。从前面的分析我们至少可以把涉诉信访钉子户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由于信访者本身原因造成的,另一类是由于司法能力欠缺造成的。对信访者本身原因造成的不可解决的涉诉信访“钉子户”,我们应该首先认识到其涉诉信访是其宪法赋予其的公民权利,是救济权利的具体手段,应该予以支持,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求和重要任务,对涉诉信访“钉子户”应该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真真关心他们,爱护他们,尊重他们,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实实在在工作打动他们,即解开当事人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同时也要加大对无理涉诉信访钉子户的处罚,增加其无理涉诉信访“钉子户”的成本,压缩无理涉诉信访“钉子户”存在的空间。对司法能力欠缺的造成的难以解决的涉诉信访“钉子户”,应加大司法权威,多方联动,争取党委、政府等各个部门的支持,从而弥补因司法能力欠缺而造成当事人维权的不能。
2、建立信访终结机制。信访终结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一定程序复查、再审后认为没有错误的,不再将此案作为信访案件重复处理的制度。当前涉诉信访钉子户中有一部分是无理上访的,案件经过了几次,甚至十余次的信访处理程序,造成了巨大的司法资源浪费,同时司法权威性、终结性也受到了严重冲击,其示范效应又促使无理上访愈演愈烈,直接影响了社会和谐和国家权威。笔者认为,在涉诉信访者居高不下的今天,应建立信访终结机制,对一些无理涉诉信访者应建立终结机制。对经过严格的听证程序被定位于无理涉诉信访者,应将最终审理结论送达各级信访部门,在各级信访部门备案,终结其信访权利。这样即可以使涉诉信访真正为有需要的老百姓所用,又不至于被滥用,浪费国家资源。
3、建立多元化机制解决法院司法能力欠缺的问题。发展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符合中国文化传统,也是适应市场经济主体多样化的必然选择。特别在现在这样一个社会转型期,法律并不是万能的,还有很多地方法律尚且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而且法律的功能也是有限的,必须要借助于党委、政府、人大、政法委、当事人单位、社会村组等社会力量形成的合力进行解决。多元化机制的建立一方面可以解决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的出口问题,缓解法院的压力,另一方面可以弥补在现阶段因司法能力欠缺而无法解决的涉诉信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