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起诉之前虽然已经就该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但是如果当事人变更仲裁中的主体而以另一主体进行起诉,仍应视为未申请仲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文某诉南岳区佛教协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就属于这样的类型。
2007年8月和2009年4月,文某与南岳祝融殿分别签订了《临时工合同》和《临时工劳动合同》,该合同的聘用期均为一年。后因南岳祝融殿于2009年10月1日解除该合同,文某因而与南岳祝融殿发生争议,故以南岳祝融殿为被申请人,向衡阳市南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南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2010年4月13日下达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理由为:祝融殿系宗教场所,未办理任何注册登记手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而该案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文某在收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便以南岳祝融殿的上级单位衡阳市南岳区佛教协会为被告向南岳区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南岳区法院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的前置程序。本案中文某以南岳祝融殿为被申请人申请了仲裁,但在诉讼时却变更了主体,不以参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南岳祝融殿为被告,而以其上级机关衡阳市南岳区佛教协会为被告,违背了仲裁前置的程序原则。一方面,这种变更主体起诉使得南岳区佛教协会实际上丧失了在仲裁中申辩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使得劳动仲裁决定予以空置:即该不予受理通知因主体的丧失,从而并未发挥其前置的规制效力。因此,如果文某需要以衡阳市南岳区佛教协会为被告的话,必须重新以佛教协会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故南岳区法院将上述法理向文某予以详细解说,使文某自愿撤回了对南岳区佛教协会的该项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