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奸案,依法判处被告彭某某有期徒刑4年。
2009年8月,被告人彭某某在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一夜宵摊帮工,发现女青年夏某某时常到夜宵摊捡剩余饭菜,经观察,发现夏某某行为异于常人,遂生歹念。同年9月27日晚上,夏某某又来到夜宵摊旁,彭某某便搂着夏某某向衡阳市计量测试中心家属房旁边的菜地走去,继而对夏某某实施奸淫。邻居谢某某发现夏某某随一男青年同行,遂告诉夏某某父母,并随夏某某父母一同寻找夏某某,后在市计量测试中心家属房附近菜地发现彭某某正在实施奸淫行为,便将其抓获,并扭送当地派出所。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某某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性防卫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背妇女意志,明知夏某某精神异常,无性防卫能力,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